第八条
已修改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等管理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发改、住建、公安、民政、交通运输、林业、水务、商务、文体新广、卫生计生、国土资源、环保、规划、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等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门,在履行城市管理工作职责时,应当服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调度指挥。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