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造成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