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四十七条已修改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噪声、油烟排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噪声、油烟排放进行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对违规超标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