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城市管理各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先行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措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