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城市管理各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先行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措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