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法规报请批准、公布和备案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附修改意见批准的,应当依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汕尾人大网以及《汕尾日报》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