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