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