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专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