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专利管理部门在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查、现场勘验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等资料;

(三)对涉嫌侵权产品抽样取证;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又无法进行抽样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登记保存,并于7日内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