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专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专利管理部门在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查、现场勘验有关情况;(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等资料;(三)对涉嫌侵权产品抽样取证;(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又无法进行抽样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登记保存,并于7日内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