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城乡规划研究,加强城乡规划信息、档案及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