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城乡规划研究,加强城乡规划信息、档案及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