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对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报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