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受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鼓励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