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镇(乡)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