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十四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