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十一条有效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