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物价、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