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有效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及时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