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期限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办理,但双方的约定不得低于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