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的办法第六条有效以常委会组成人员名义参加常委会计划安排以外的检查和视察活动,应当由承办单位以公文的形式报常委会,由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审定,重大事项应当经主任会议研究。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