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九条有效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四)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社会卫生活动;(五)提出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六)组织协调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和全民健康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