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六条有效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