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容环卫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拆除。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