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一)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二)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

(三)及时清除积雪残冰;

(四)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告和制止,有权要求市容环卫部门处理。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违反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