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林木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5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