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木种子生产和经营第二十条已废止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林木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5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