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安排下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性行为。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