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施行前的城乡建设工程档案,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的,由建设单位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城乡建设各专业主管部门形成的、在本部门保管使用超过五年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