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报送接收第十三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报送的纸质档案应当是原件。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