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价格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项目审查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地税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收缴;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