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