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价格调节基金应当列入价格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价格调节基金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