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公用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结建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地开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利用易地建设费、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建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