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用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

结建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

地开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利用易地建设费、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建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