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计划编报、工程质量管理和专项验收,负责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经信、消防、财政、国土、环保、住建、城管、交通、规划、房产、园林、防震减灾、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