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应当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