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以中介或者其他方式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参照适用本条例;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二○○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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