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服务人员与经营者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 因经营者的欺诈或者恶意损害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按实际损失的两倍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 服务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经营者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由于消费者的过错,造成服务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服务人员可以向消费者要求赔偿,经营者应当对服务人员予以协助。 第三十一条 服务人员恶意损害经营者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擅自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消费者或者服务人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则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