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指派服务人员和提供服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如实提供所指派服务人员的教育状况、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健康状况、道德品行等个人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 (一)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的,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 (三)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更换服务人员: (一) 不符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合同约定条件的; (二) 不履行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三) 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经营者拒不更换服务人员或者更换后服务人员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经营者支付服务费,不得有损害经营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应当保障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行为。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