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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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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已废止

对签订开发合同的荒山、荒地,闲置两年以上的,由发包方收回。 已荒芜的责任山、自留山,必须因地制宜,种植生态林、经济林、种草,进行绿化。谁种植、谁受益。不种植的,责任山由发包方收回。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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