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未利用的荒山、荒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土地荒芜和石漠化。 改善生态环境的建设和开发,可依法取得50年内的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