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新农合经办机构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新农合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审计,保证基金使用规范、合法,运行安全。
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实行县、乡(镇)、村(居)、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公示制度,接受由有关部门和参合人员组成的新农合工作协调监督机构的监督。
新农合工作协调监督机构应当掌握、分析新农合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对新农合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对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