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四章 定点医疗机构第三十二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新农合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按程序批准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营业时间满一周年;(二)遵守新农合政策和规章制度;(三)从业人员具备执业资格;(四)医疗设施、技术服务符合医疗规范标准;(五)医疗服务收费符合有关规定;(六)管理制度与新农合相适应。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