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新农合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按程序批准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营业时间满一周年;

(二)遵守新农合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从业人员具备执业资格;

(四)医疗设施、技术服务符合医疗规范标准;

(五)医疗服务收费符合有关规定;

(六)管理制度与新农合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