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一)市人民政府有关预算的规范性文件;(二)市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情况;(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上解收入的情况;(四)预备费的使用情况;(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