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五条有效市财政部门应当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情况。市人民政府需要动用超收收入安排当年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在预算年度执行终了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