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世界遗产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中文化遗产部分的保护管理工作。

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交通运输、旅游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由世界遗产地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