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应当与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和片区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在批准前征求省人民政

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