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十五条已修改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明确世界遗产保护范围、目标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和利用措施。编制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并与保护范围内已依法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规划相衔接。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和片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世界遗产类别,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机构承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