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耕整地机械、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建立台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