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配备红十字会专职工作人员。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区、农村可以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成立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和会员小组,接受本行政区域红十字会的指导与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4月1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