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现代化设施建设和水文队伍建设,培养水文科技人才,鼓励和支持水文科技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改善水文测站工作条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