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现代化设施建设和水文队伍建设,培养水文科技人才,鼓励和支持水文科技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改善水文测站工作条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