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文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错报水文监测信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二)汛期漏报、迟报水文监测信息的;(三)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四)丢失、毁坏、伪造水文监测资料和数据库的;(五)擅自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