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只、车辆应当减速通行或者避让。交通、海事、安全生产监督、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水文监测专用车辆、船只应当设置统一标志。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